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个人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个人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05-12

案情简介:

A 厂系金华市武义县生产、组装电油锯的企业,接到乌克兰客户的委托,签订协议,要求生产带有德国著名商标“ST..”商标标识的电油锯,收取加工承揽费用。在生产过程中,遭到了德国商标注册权人的举报,声称A厂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并已涉嫌刑事犯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从A厂区查获油锯、锯链及导板若干,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侵权商品价值达20余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A厂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律师观点:

A厂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理由如下:

1、 A厂作为国内出口型企业,接受客户的订单,为其生产带指定商标表识产品,收取加工承揽费用。其在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

2、“ST..”商标系德国著名商标,在A厂所在地没有特许经销商,并不为大众所了知;行为人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得知或查证自己行为是否已构成商标侵权。

3、因产品远销国外,在国内并不产生损害后果,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犯罪。如果在国外销售产生损害后果,那也应该适用损害后果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

4、本案价格认证中心以市场价为标准来认定侵权商品的价值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行为人在实施……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照解释规定,本案应该委托合同约定的加工承揽费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而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本案产生的产品及部件价值没有达到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故此,本案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最终结果:

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A厂的起诉。

上一页电信网络诈骗案下一页松阳“虎父”杀子案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浙江刑事辩护网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区三楼 联系人:应建文律师 律师热线18057184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