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1
2
3
4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刑辩动态
刑辩论坛
典型案例
罪名解析
法律法规
创业风险
特色法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快速导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安全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首席律师:应建文律师
联系我们
手机:18057184560
虚拟号:690159(公安网)
电话/传真:0571-28022132
在线客服
咨询QQ:
449350529
E-mail:466094158@qq.com
罪名解析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03-16
爆炸罪
03-1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03-1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
03-16
丢失枪支不报罪
03-1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
07-05
放火罪
03-16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07-05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03-16
传授犯罪方法罪
07-05
绑架罪
03-20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03-16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
07-05
报复陷害罪
03-20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03-16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07-0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03-20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03-16
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前位置:
首页
>
罪名解析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2010-03-16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沐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认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规定。如何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长期以来在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其二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其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上一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下一页
放火罪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
浙江刑事辩护网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区三楼 联系人:应建文律师
律师热线
:18057184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