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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虚假自白”审查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7-05-12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检察日报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刑事诉讼法;口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真实性
【全文】

  在刑事司法中,口供作为最能直接、全面发现和证明案件真相的证据,有着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基于此,长期以来,有的司法人员往往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甚至为此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随着人类文明和科学技术发展,刑讯这种既不人道又易冤及无辜的做法被法律所禁止,但是,一些心理强制谋略在审讯中仍有适用的空间。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需要严禁刑讯逼供。通常而言,在没有刑讯的情况下,除极少数自愿“顶包者”外,无辜者不会认罪。事实果真完全如此吗?法律心理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表明,在审讯的压力场下,长时间的审讯,人的精神高度紧张,往往陷于绝望的边缘。在“时间贴现”的心理效应下,无辜者为了摆脱眼前的困境,往往容易迎合审问者,作出虚假自白。与刑讯下无辜者因忍受不了剧烈痛苦胡编乱造,使案件真相“疑点重重”相比,心理强制下的虚假自白极具迷惑性,容易被采纳,形成内心确信,把虚假的故事栩栩如生地讲述成“案件真相”,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也更容易被“忽视”。

  诚然,审讯中心理强制谋略的运用有其进步性,也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有效获取口供上有着相当威力。但不容忽视的是,心理强制下的审讯策略不仅会使真犯认罪,也会诱发无辜而脆弱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强迫—顺从型虚假供述、强迫—内化性虚假供述的危险。换言之,罪犯与无辜者的差别,同样可能会从身体强弱上转移到心理素质强弱上。

  这就需要科学地把握心理学知识和原理,在运用好心理审讯方法和谋略的同时,也要警惕心理强制下的“无辜者认罪”,在审查口供真实性的基础上,全面考量口供的形成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如,审查审讯的时间,有无超强度连续审讯,是否给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饮食时间;审查审讯的方法,是否存在诱供、骗供的情形,以及可能引发虚假自白的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个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心理素质较差的特定群体,如青少年、女性、胆小怕事者等,分析其自白与审讯方法之间的关联度,是否存在受心理暗示或压力影响认罪的可能性;审查讯问的录音录像,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自然,录音录像是否全程、完整,等等。把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统一起来,及时识别虚假自白并将其排除,防范错案以新的形式再次出现。

【作者简介】
卞宜良,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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