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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关于温州动车事故的法律思考

2011-08-21

 

   

 

温州723动车事故离我们渐行渐远了,留下了很多后事需要解决,其中关于法律争议较多,经过梳理,列出如下问题,供参考。

    一、管辖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地方法院无权管辖。依据有:1199271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20103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均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对于该事故,温州地方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应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有人认为,根据20013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含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内,两者不能重复计算。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一条款,被20045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和第31条所取代,参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前述的第9条规定实际上已经被废止,且在司法实践中早被抛弃。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前述的司法解释条款因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归于无效。因此,死难者、伤残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查上海法院的判例,一般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28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存在冲突。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所取消。我们认为,根据20106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作为独立的赔付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不复存在,但其数额可以叠加计算,受害人仍然可以得到该项下的原有赔偿。

    四、赔偿数额问题

    在动车死难人员中,可能有几岁儿童,有七旬老人。有人生前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他人之义务,有人则无,现以同一数额赔偿死难人员,是否恰当?如先前公布的50万,后来公布的91.5万,均为定额赔偿,是否合适?我们认为,这一做法中,除了“先签定有奖励”的做法比较荒唐外,定额赔偿之规定有法律依据。即《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当然,对于残疾赔偿金,由于伤残等级的不同,不能确定相同数额。如立法者当时周密一些,以“相同标准”行文,则可以涵盖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五、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有人认为,高速铁路应当是安全的,故不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这一观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3条明文规定,“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条文即在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之中。前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3条已有明确规定,属无需讨论的问题。而引发争议的是赔偿限额,《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与此相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15万元,因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是上述77条条文中的“法律”规定,因此,可以不予适用。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系国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不是国家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7条,不应人为设定赔偿限额。如伤者为植物人,铁道部以限额赔偿,医院可否停止生命系统的支援?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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