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18057184560
虚拟号:690159(公安网)
电话/传真:0571-28022132

虚拟号:690159(公安网)
电话/传真:0571-28022132



- 03-16
 - 03-16
 - 03-16
 - 03-16
 - 03-16
 - 07-05
 - 03-16
 - 07-05
 - 03-16
 - 07-05
 - 03-20
 - 03-16
 - 07-05
 - 03-20
 - 03-16
 - 07-05
 - 03-20
 - 03-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7-05-12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老百姓)不构成此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老百姓)不构成此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