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手机:18057184560
虚拟号:690159(公安网)
电话/传真:0571-28022132
在线客服
咨询QQ:应建文律师449350529
E-mail:466094158@qq.com
贪污贿赂罪
当前位置: 首页 > 罪名解析 > 贪污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7-05-12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老百姓)不构成此罪。
上一页单位受贿罪下一页挪用公款罪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浙江刑事辩护网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区三楼 联系人:应建文律师 律师热线18057184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