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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
2016-11-09
2016年11月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宣判。49名责任人获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死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8·12”天津港大爆炸案,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犯罪单位瑞海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非法堆放海量危化品的场地,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提供批示密不可分。近些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出现,背后大多会牵扯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或渎职。
第二,在“8·12”事故的处理中,多个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以后类似事故的责任追究具有示范意义。相对于故意的、积极的渎职行为,领导干部在监管责任上的失职,同样要加大问责和惩罚力度。刑法理论上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的概念,能够为这种追责模式提供支撑。
第三,天津港爆炸案引起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舆论危机。事故发生后,当地主流媒体和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到及时充分的信息公开。这不仅引发了广泛的批评,也无助于澄清整个事件中的各种谣言。政府应当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危机,靠堵靠搁置靠掩盖,还是靠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不会随着天津港事件消失,而是会始终矗立在树立政府公信力与合法性的前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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