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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6-10-09
2016年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白恩培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受贿2.5亿元,同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规定,考虑本案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此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可谓立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范。首先是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虑贪贿案件的严重危害以及案件各种从严情节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严惩措施,从而在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尽可能从严惩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从法律层面封堵官员的“赎身暗门”,避免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防止司法实践中贪腐罪犯实际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终身监禁”入刑,能够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正所谓:死刑可逃,活罪难免!贪得无厌,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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