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快速导航
没有子级栏目.

          首席律师:应建文律师
联系我们
手机:18057184560
虚拟号:690159(公安网)
电话/传真:0571-28022132
在线客服
咨询QQ:应建文律师449350529
E-mail:466094158@qq.com
常识类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百科 > 常识类

2017年新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改为3年

2017-03-18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这次民法总则修改了很多内容。其中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这意味着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多一年的时间考虑,是告还是不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在这里详细介绍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

  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上一页诉讼费用计算下一页行政诉讼特殊性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浙江刑事辩护网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区三楼 联系人:应建文律师 律师热线18057184560